案例介绍
某保险公司承保标的车辆于2025年2月21日由黄女士驾驶,在揭阳市揭东区金溪大道石路桥路段时追尾前方三者车,造成标的车前部位受损,三者奔驰车后部受损严重,事故损失约45000元,事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报案人即黄女士,黄女士称双方均已离开现场,无需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查勘员询问“是否有报警处理、交警是否有拍摄现场”,黄女士均没有正面回答。当天下午第二次联系黄女士,黄女士称三者车主有报警,但损失不大,先协商能否私了。查勘员要求黄女士提供证件及三者车主联系方式,她答复先报保险备案,等确认需要保险赔付时再提供。因黄女士不配合,遂查勘员到交警队进行咨询,了解到标的驾驶员为无证驾驶,后黄女士承认她还没拿到驾驶证,为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案例警示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责任免除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该案件中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引发的事故造成的车辆财物人伤等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广大交通参与者应文明出行,营造良好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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