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一日其驾驶车辆在某停车场内操作不当,不慎碰撞停放的三者,造成三者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传唤告知前往处理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王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全部责任,王某对于逃逸情形不予认可,后经调取停车场监控发现,车辆发生碰撞后王某有下车观察,然后驾车驶离现场,符合肇事逃逸情形,最终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在明知发生碰撞的情况下,依然驾车离开现场,明确的逃逸事实。逃逸行为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亦将此类行为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交通肇事逃逸”;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交通肇事逃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存在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发
当我们遇到意外事故发生时,一定要注意停车查看,确认损失的发生后,应及时与受害方进行沟通赔偿事宜,如需要保险理赔的,应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报警处理,不能为了一时的侥幸,反让自己承担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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